申请人:任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源街14号7-3。
被申请人:孙某,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连市金州区真爱小区112号1-5-1。
委托代理人: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张天祥,电话:13889526065
请求事项: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中关于“任某”的手印指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系伪造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从未在所谓的“借款合同”中签过自己的名字或摁过自己的指印,被申请人也承认申请人的签名系别人所写,但依然坚持指印为申请人所摁,被申请人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公然伪造证据,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本案的司法审判,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及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请予以准许!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