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性别,男, 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岳塘乡双告山66号。
第一被告:柯某某,性别,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王厝村9号。
第二被告:王某某,性别,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山亭村五里亭137号。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 000 000元及利息(1、从2013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利息为975 000;2、剩余利息从2017年3月18日开始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为止,按月利息25 000元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17日,第一被告与原告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原生咖啡墅咖啡店协商借款一事,最后商定第一被告从原告款100万元,约定由原告的妹妹陈某某转账给第一被告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原告对第一被告的出借款项,约定了第一被告每月17号支付利息2.5万元,并且约定如有争议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可借款后,第一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履行支付利息,并且原告每次催要本金及利息,第一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此身心疲惫。经查,借款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向二被告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